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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幾個使用誤區

發布時間:2021-01-12 13:46:01 |來源:網絡轉載

1.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從適用領域及稱量方式上講應屬於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概念範疇,但其結構形式和現場使用環境要求又不在《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國家標準及檢定規程所界定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對於便攜式軸重儀這種動態衡器是無國家標準可依的。當生產廠商經自檢合格出廠的產品到客戶使用時達不到客戶使用要求,或達不到生產廠商標明的稱量精度等級時,因無統一國家標準進行判定而引起雙方扯皮的事情時有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本文根據我廠生產的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在客戶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列舉了這種動態衡器在使用中常發生的幾個誤區,同時,簡單介紹了它的動態稱量精度 計量標準符合性及現場使用要求。
2常見的幾個使用誤區
2.1 對計量器具的選型錯誤
有些客戶,因沒有對將要選用的稱重設備的結構形式、稱量方式和計量精度等進行深入地了解和認識,盲目的購買了便攜式動態軸重儀這種計量工具,最後因計量方式選用不對或計量精度達不到使用要求導致購買後不能使用。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主要是對行駛車輛的每個輪軸分別進行動態稱量,並通過累加功能獲得車輛總重量的計量方式,它不同於進行整車靜態計量的地磅秤。首先,兩種計量器具在稱量時,車輛的狀態不同。前者稱量時,車輛處在行駛狀態,即動態稱重。後者稱量時,車輛處在靜止狀態,即靜態稱重 這是兩種不同的計量方式,影響稱量精度的因素不一樣,後端稱重軟件的處理程序也完全不同;其次,總重量的獲取方式不同。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式是對被測車輛的每個輪軸分別進行計量最後累加獲得車輛總重量,而地磅秤是一次性直接獲得車輛重量;最後,按《固定式電子衡器》國家標準要求,地磅秤必須符合Ⅲ級秤的精度等級,而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一般生產廠家標明的整車動態稱量精度是±3%FS(車速≤5km/h ),並且不建議應用於靜態稱重場合。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與秤台式動態軸重秤相比,後者有專用的稱量控製區,而前者因使用環境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如路麵的平直度、無引道等,動態稱量結果會出現很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使用時放置的路麵地基硬、秤台左右沿行駛方向路麵平直、被測車輛能在規定時速範圍內勻速通過有效稱量區,動態稱量精度就高或能符合生產廠家標明的稱量精度,反之,動態稱量精度就低。這種現場使用環境的不確定性,會使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稱量結果出現很大偏差,這也就是導致客戶與生產廠商之間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2.2 不合適的應用場合
國家明文規定,低於Ⅳ級秤精度等級要求的計量器具不能用於貿易結算。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無論是靜態檢定還是動態檢驗,其稱量精度都達不到Ⅳ級秤的要求。然而,現實應用中,很多交警、路政部門用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測量結果作為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處罰依據。有些用戶還直接把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作為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如福建有一客戶用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向一個在建碼頭出售石料,每噸石料 10~13 元的售價,這個碼頭大約需要 500 萬噸石料,按±3%的稱量精度,這種使用的結果將是可想而知的。
2.3 大秤小用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最大量程是指對軸的最大稱量重量,而不是對整車的稱量重量。有些客戶選用很大量程的軸重儀,而要測量的車輛的重量很輕,結果,出現丟軸或稱量誤差大等異常情況。
便攜式軸重儀的動態稱重程序中,為能進行準確、可靠的軸型識別,一般都設有一定的稱重門檻值,即所測車輛的所有軸重都不得低於這一設定值,或者說所有軸重超過設定值才能進行軸型識別。如果被測車輛的某一個軸或多個軸的軸重低於稱重門檻值,動態稱重運算處理程序因接收不到該車軸碾壓稱重台時的信號,就會出現丟軸現象。
2.4 粗暴濫用,不進行維護校準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雖具有可移動、不需安裝、使用方便等特點,但它在實際使用中也是有使用環境要求的。鄉村土路、彎道、坡道等場合是堅決不能使用的。同時,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作為一種計量器具,必須需要日常維護和定期校準,如清除稱重台上的泥土雜物,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校準檢驗,這樣,有利於保證它的長期穩定性和可靠性。
3 便攜式軸重儀的動態稱量精度
3.1 車輛軸載荷
3.1.1 雙軸剛性車輛
對於雙軸剛性車輛這種車型而言,動態稱量的軸載荷示值與靜態軸載荷的約定真值之間的大差值不應超過以下範圍:
E 級:±2.0%
F 級:±4.0%
3.1.2 其他車型
除雙軸剛性車輛以外的其他車型,動態稱量的軸載荷示值與軸載荷修正平均值之間的最大差值不應超過以下範圍:
E 級:±4.0%
F 級:±8.0%
3.2 車輛整車總重量
便攜式軸重儀動態稱量中,整車總重量示值與整車靜態稱量確定的車輛總重量約定真值之的最大差值不應超過以下範圍:
5 級:±2.5%
10 級:±2.5%
4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對國家計量要求的符合性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國家標準 (GB/T21296- 2007 ) 中對該標準的適用衡器作如下規定:
——安裝在稱量控製區的
——稱量速度是按製造廠規定的
且明確規定了直接安裝在普通路麵的衡器不適用該標準。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標準規定的衡器是指固定安裝在公路上的衡器,且安裝區域專用的稱量控製區域,這一區域有嚴格的路麵平直度要求,設有引道和減速帶。而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具有可移動、不需安裝的特點,也無確定的稱量控製區,因此,便攜式動態軸重儀是不符合《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標準所規定的適用範圍,也就不適用於這一國家標準。就是所說,到目前為止,便攜式動態軸重儀還無國家標準可依。2008 年,由青島衡器測試中心、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等計量機構聯合幾家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生產企業,共同起草了《便攜式動態軸重儀校準規範》(JJF1212- 2008 ),這是目前唯一適用於便攜式動態軸重儀校準的法律依據。
5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現場使用要求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有如下現場使用要求:
(1 ) 地麵要求:稱重台應放置在平整的水泥
路麵或平整穩定的瀝青路麵,其正下方的地麵不平度≤3mm/m2車輛行駛方向上稱重台兩側各18~36m範圍內路麵平直;
(2 ) 兩稱重台使用時應擺放在一條直線上,且與車輛行駛方向垂直;
(3 ) 被測車輛在過衡前,其車身應與兩稱重台連線垂直,過衡時要勻速通過,且車速最好控製在 5km/h 以內,最大不超過 10km/h;
(4 ) 使用過程中,最好有 1~2 名工作人員引導指揮車輛,保證被測車輛的車輪碾壓在稱重台有效稱量區域內;
(5 ) 嚴禁車輛在過衡時在稱重台上刹車或變速變向
6 結束語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作為對車輛超限超載的預檢設備,稱量精度受外界因素 (如車速 路麵情況等) 影響非常大,使用時一定要嚴格按生產廠家的使用要求來使用,且這種設備不能用於貿易結算場合 到目前為止,其生產 檢驗還無國家標準可依,隻能依據生產廠家的企業標準和《便攜式動態軸重儀校準規範》JJF 1212 2008 進行檢驗和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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