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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量包裝秤控製儀表技術規範的一些理解

發布時間:2020-04-21 18:01:54 |來源:網絡轉載

一、對準確度等級的理解

定量包裝秤的檢定依據是JJG564-2002 《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檢定規程》,JJG564-2002的主要引用文獻是OIML R61:1996《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參考國際建議,需 要 注 意 的 是,JJG564-2002給出了X(1)級裝料衡器在首次檢定、後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的每次裝料與裝料平均值的最大允許偏差mpd(即JJG564-2002表1),另 外 還分別給 出了X(0.1)級、X(0.2)級、X(0.5)級、X(1)級、X(2)級裝料衡器的允許誤差限 (即JJG564-2002表2、表3、表4、表5、表6),後5個表的數據,都是根據JJG564-2002表1的數據計算而來的。實際工作中會發現, 在數據處理時, 按JJG564-2002表1計算的結果, 會跟後麵的表計算出來的數據有差異。 例如,檢 測 一 台 預 設 包 裝 值MP=25kg的定量包裝秤, 測得預設值誤差se=8g,[se/mpse(1)]=0.128,參照JJG564-2002表1計算該秤準確度等級應定為X (0.2) 級 ; 然 而 參 照 JJG564 -2002表4,該檢測結果mpse=0.128<0.13,應該判該秤為X(0.5)級。 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呢? 依照JJG564-2002之5.4的注釋: 當JJG564-2002表2~表6中給出值與表1中的規定值有差異, 仲裁時以表1的規定值為準。因此,檢定人員檢完秤,進行數 據 處 理 時 , 出 現 差 異 應 以JJG564-2002表1的技術要求為準。查閱了OIML R61:1996,發現該國際建議裏隻有表1, 其他幾個表是國家在製定檢定規程時添加的,初衷是為了讓檢定人員更加方便使用。 但是,既然JJG564-2002之5.2.2明確規定:裝料衡器應該有一個規定 的 準 確 度 等 級X(x),對 於 每 次裝料與裝料平均值的最大允許偏差應等於表1中規定的範圍, 乘以等級指定因子 (x); 同時JJG564-2002 之5.3又 對 最 大 預 設 值 誤 差mpse作出了規定,檢定人員隻要參照X(1)級進行數據處理就可以,不需要給出每個等級的允許誤差限, 從而避免檢定人員的困惑,增強檢定規程的嚴謹性。

二、對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要求的理解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對以重量、容量標注的淨含量(裝料質量)處於5g~25kg的定量包裝商品,在裝料衡器進行首次檢定、後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時, 除了滿足JJG564-2002的其他有關要求外,還應使單件包裝商品的實際淨含量與標注淨含量的偏差不得超過JJG564-2002表7的規定,並且每批包裝商品的平均偏差應當大於或等於零。 JJG564-2002表7給出了以重量、容量標注的包裝商品的負偏差。 實際工作中發現,有些情況下,檢定合格的秤包裝出來的產品不符合JJG564-2002表7的規定。例如,檢定一台用於包裝大米的預設值為MP=20kg的定量包裝秤,檢定數據如本文表1所示。這台秤按照JJG564-2002檢定結果為合格,符合X(0.5)級要求,但包裝的產品是用於零售的袋裝大米,屬於“定量包裝商品”,因此還需要考慮《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判斷其是否滿足淨含量的要求。按這台秤包裝出的產品平均偏差小於零,顯然不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 那麽為什麽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測合格的秤包裝出來的產品卻不符合國家法規? 按照對JJG564-2002的理解, 這台秤應該判為不合格。但是,如果包裝的不是“定量包裝商品”, 就可以 不用考慮JJG564-2002表7的要求。 根據經驗,遇到上述情況, 隻要把裝料預設值MP 設置的比要求的淨含量稍大一些,根據物料反複試驗,直到這一數值達到較為理想的大小為宜,從而保證包裝的產品實際淨含量平均偏差大於或等於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兩個國際建議的主要區別

OIMLR61:2004與OIMLR61:1996的最大區別如下:

1.最大允許偏差的變化

OIML R61:1996規定 每 次 裝料量與所有裝料量平均值的最大允許偏差mpd應等於本文表2規定的範圍,乘以等級指定因子(x)。而OIML R61:2004使用中檢驗的允許偏 差 指 標 和OIML R61:1996是一致的,但在首次檢定中允許偏差就不一樣了,OIML R61:2004的要求略鬆於OIML R61:1996。由於最大允許預設值誤差mpse、影響因子試驗的最大允許誤差mpe、 顯著增差等都與使用中檢驗允許偏差有關,因而OIML R61:2004和OIML R61:1996中以上誤差範圍是相同的。

2.裝料次數的變化

引 用 OIML R61:1996 的JJG564-2002之8.2.1.5明確 規 定 了不同裝料預設值的裝料次數,實際檢定中發現,按要求的裝料次數工作量比較大,檢定效率低下,在一些場合甚至無法實現。 這一情況在OIML R61:2004中已改觀,但鑒於我國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還是JJG564-2002,它的依據還是OIMLR61:1996, 所 以 目 前 隻 能 按 照JJG564-2002的裝料次數進行檢定。可以預見的是,以後JJG564-2002重新修訂時, 應該會采用新版國際建議要求的裝料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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